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3号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XX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XX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专利号为01203236.0)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诉讼保全费30元,共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徐红妮
代理审判员 :  谢劲东
代理审判员 :  练天成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欧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