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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1号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1号


申请人:李A。
委托代理人:肖B。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简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A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7077.7)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A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A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 :  邱程辉
代理审判员 :  郑正坚
二0一0年一月廿五日
书记员 :  钟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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