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3号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3号
申请人:李A。
委托代理人:肖B。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D。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A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70777.7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A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证据保全申请,李A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桂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492400460023457的帐户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本院已作出(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1号、第2-2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A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李A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桂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492400460023457的帐户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 | 邓治军 |
代理审判员 | : | 邱程辉 |
代理审判员 | : | 郑正坚 |
二0一0年一月廿五日 | ||
书记员 | : | 钟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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