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1C002 |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
乘车路线: |
1、4、43 日坛路站下 |
联系电话: |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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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rt.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3、主要人员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5、办公场地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并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
样表下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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