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7C011-01 |
事项名称: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4号 第六条)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 |
乘车路线: |
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
联系电话: |
67187449 67186699-1907 |
监督电话: |
83979446 |
相关网址: |
//www.bjda.gov.cn |
备注: |
|
办理程序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境外产品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 申请单位 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 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一致;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7、《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8、产品说明书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9、《说明书批件》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10、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11、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12、提交广告申请审查系统软盘内容应符合要求,并将信息导入国家局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 13、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应与所提交材料一致,保证声明应对申请目录及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对于提交的软盘、样带、光盘,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主应与授权书的授权方一致,被委托人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一致。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3份(需打印);(声) (视)(文) 2、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3、生产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4、《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5、《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复印件2份; 6、经过药品监督部门审查的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批件》复印件2份; 7、如果申请单位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应提供下列有关资质文件2份: (1) 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如果申请单位为广告经营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申请电视广告的还需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9 、广告申请审查系统软件导出的软盘;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内容包含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的目录;如需提交样带或光盘的,一并作出所提交的软盘、样带或光盘中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1、授权委托书3份; 12 、证实广告内容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证明、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对同意发布广告的,下达《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对不同意发布广告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 3、乘车路线: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4、联系电话:67187449 67186699-1907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 办事依据
1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3
3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4
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5
5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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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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