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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孙阳升律师

案情:
2010年1月,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建设位于云南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夏家村的洱海生态城项目。同时,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将部分项目发包给双德劳务进行施工。2010年3月27日,双德劳务将该项目脚手架安装工程分包给刘某实际施工。
双德劳务与刘某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内容为承包洱海项目工程中的架子工程,包括所有外架、悬挑架、防护架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为按竣工建筑面积8.8元/平方米计算;付款方式为施工完主体(5)层后,甲方按实际完成量的50%支付,以后每月按完成工程量50%支付,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同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也是由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刘某。
刘某依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5号楼、4号楼地下室外架、钢筋制作房外架等施工任务,同时根据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要求完成计时工作,但双德劳务、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均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拖欠的工程款至今拒不支付。2010年10月13日,因刘某收不到工程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多次集体找双德劳务与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要求发放工资。2010年11月11日,刘某在多次催讨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由大理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在满江派出所纠纷处理室进行调解。但双德劳务、华北建设集团云南分公司仍然找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刘某工程款。
审理:
庭审过程中的焦点在于刘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华北建设集团实际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经历时一年多的审理查明,华北建设集团实际已经支付完工程款,作为发包人已经尽到支付义务,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决由双德劳务支付刘某已经完成的工程款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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