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合同价款的函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李国蓓律师
致※※※※※※※※院:
2009年※※月,我※※※※公司经公开招标投标程序,于2010年2月※※日获得你院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总造价为15※※※※※※.59元(大写:※※※※※※※※),后因2009年11月※※日评标阶段《质疑会议纪要》记载的质疑和澄清内容一事,你院促使我方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重新计算,并以14※※※※※※.55元(大写:※※※※※※※※)的合同价款与你院签订《※※※※楼工程合同》。
我方认为:
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之相关禁止性规定,万不可取。理由如下:
1、在招标文件中你院已确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方式招标,我方在制定投标文件时,已在报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企业定额、利润、风险等相关因素,对投标总价进行了认真的经济分析。虽然经评审质疑我方同意对建筑工程第※项屋面排水管和装饰工程第※项石材平台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但并不代表我方同意变更投标总价。
2、我方以投标总价15※※※※※※.59元中标,合同价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必备条款,特别是在计价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时,合同价款已构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阶段的澄清与说明是对投标文件的解释。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澄清、说明的范围:“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前述法律、法规均强调澄清和说明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即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4、“澄清”发生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有权最终决定某一投标人中标,但绝不可在评标阶段即与个别投标人单独谈判。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是对投标人的全面肯定,招标人应按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澄清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综上,中标通知书价款与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不符,对双方均可能造成若干不利后果,这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早已明确,在此不赘述。望你院慎重考虑,速按中标通知书确定合同价款。
顺祝
商祺。
※※※※公司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