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7C018 |
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二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含转送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
乘车路线: |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
联系电话: |
83979426、83979427、83979515 |
监督电话: |
83979446 |
相关网址: |
//www.bjda.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托运或自行运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其申请运输证明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2、申请运输的单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3、申请运输的品种及数量,与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4、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审查拟申请运输的品种; 5、拟采用的运输方式与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拟采用的运输方式具备与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安全设施; 7、申请运输的品种已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二、申请 (一)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运输证明或原运输证明到期后继续申请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2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运输品种的相关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不能体现所运品种还需提供质量标准等文件)或购用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是经营企业的,可不提供该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运输品种的情况说明; 7、拟采用运输方式及其安保措施的说明材料; 8、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和其他必要的声明材料,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申报资料目录。 (二)申请单位在全部资质性证明文件和运输品种均未发生变化时,并在运输证明正本有效期限内申请增领运输证明副本,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已发副本数量和编号);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2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运输证明时,已声明固定经办人的,申请增领运输证明副本时,可以免报首次申请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因变更单位资质性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而未及时通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和副本); 2、及时、准确通知申请单位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转送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51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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