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审(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7C041 |
事项名称: |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审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2、《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批委员会文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办理机构: |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
乘车路线: |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
联系电话: |
83979426、83979427、83979465 |
监督电话: |
83979446 |
相关网址: |
//bjda.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审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初审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3份。 2、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文件: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该品种的原始生产批件及生产批准文号注册登记批件; (3)药品注册商标应附商标使用权人的有效注册证明,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转让使用协议或合同书; (4)申请专利的品种,应提供专利证书及专利权利要求书; (5)属于技术转让的品种,应提供转让合同等证明文件。 3、有关研究及技术资料: (1)质量标准; (2)依据《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国药管注[1999]363号)及有关规定,提供以下试验研究资料: ①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②毒理学研究资料(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③临床研究总结资料。 4、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按照中药保护品种批件中《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提出的内容进行质量标准提高和技术改造等项工作的完成与实施情况,并附有关材料; (2)企业对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监督管理要求(指文件形式的要求)的执行情况及说明; (3)当地负责质量把关的药检所对保护品种进行抽验或考核的基本情况说明及全部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近两年(指自然年)保护品种生产的总批次、全部批号及每批产量的详细统计汇总表; (5)保护品种若有批量出口的,附出口国卫生当局批准进口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5、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7、按申请资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注意事项: 1、《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1)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申请表》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应真实、详细、完整,并且印章齐全; (2)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功能主治、生产规格、用法用量等项目,应与药品生产审批件一致;不一致的应附有关批准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 (3)省级药检所对申报品种质量考核情况的填写,应如实填写该品种申报以前质量考核(含抽验)的时间、批次及检验结果等,不能将企业申报的品种临时要求送检的结果作为质量考核的结果。 2、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文件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一致; (2)若药品批准文号发生变更的,应附相应的变更批件; (3)药品注册商标应附商标使用权人的有效注册证明,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转让使用协议或合同书; (4)申请专利的品种,应提供专利证书及专利权利要求书; (5)属于技术转让的品种,应提供转让合同等证明文件。 3、有关研究及技术资料 (1)质量标准,应附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不完整的应附详细处方),若对现行质量标准进行改进提高的,须提供省级药检所复核意见以及起草说明,并按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修订申报程序办理; (2)参照《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国药管注[1999]363号)及有关规定,提供以下试验研究资料: ①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②毒理学研究资料(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③临床研究总结资料(申请一级品种保护的,临床研究总结病例数不得少于500例,对照组另设;申请二级品种保护的,临床研究总结病例数不得少于300例,对照组另设)。 4、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按照中药保护品种批件中《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提出的内容进行质量标准提高和技术改造等项工作的完成与实施情况,并附有关资料; (2)企业对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监督管理要求(指文件形式的要求)的执行情况及说明; (3)当地负责质量把关的药检所对保护品种进行抽验或考核的基本情况说明及全部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近两年(指自然年)保护品种生产的总批次、全部批号及每批产量的详细统计汇总表; (5)保护品种若有批量出口的,请附出口国卫生当局批准进口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作的《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46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da.gov.cn/ |
样表下载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