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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群英传》著作权纠纷调解成功案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周兴芳律师
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Ⅳ》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传播该游戏,侵犯了其对该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律师的协调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停止在网站上提供游戏《三国群英传Ⅳ》等,并自愿补偿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此款应于2011年某某月某某日前打入原告指定账户。补偿款到账后,原告放弃本案件的所有诉讼请求;若逾期未支付,被告同意按照赔偿款的两倍执行;原告保证对涉案作品《三国群英传Ⅳ》等享有著作权,若今后出现另一权利人向被告主张涉案作品的权利,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必须全部返还所有补偿款。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周兴芳
                              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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