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化肥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王胜军律师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中伟在明知矿物元素增效剂需配合其他肥料一同使用,不能作为肥料单独使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矿物元素增效剂作为肥料销售。2008年7月26日,罗中伟以南阳市宛城区新新天然矿植物制品厂的名义与滑县顺天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了 1 000吨的肥料供销合同,约定每吨单价1 350元。履行过程中,实际供货592吨。经农户使用后,造成6 830亩小麦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 836 723元。
滑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罗中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罗中伟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罗中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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