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王胜军律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志峰、刘磊系主犯,刘波、刘月光系从犯,且均未参与销售利润分配;刘波构成自首,可对刘波减轻处罚,对刘月光从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月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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