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石匠证书是承担责任的唯一要件吗?
【案情】
程某(51岁)在新村村委会为陈某做三层砖混结构的水泥房,在建造第二层楼房框架的时候,因为吹强风,陈某新建房屋的一根水泥柱子倒塌。因为程某不具有建房必备的石匠证书,陈某向程某索赔,程某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
【分歧】
程某是否承担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和陈某对持有石匠证书的事实漠视,作为房东和施工方,对水泥柱子的倒塌都负有安全注意的责任,所以程某和陈某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是持有石匠证书不是其承担责任的唯一要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为农村房屋的施工方,程某对建设安全问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基于施工行为的技术性,只是这种技术性不是特有的技能,一般自然人都能在一定的工作实践中做到安全无事故,所以石匠证书不是政府机关要求一般施工者必须具备的行政许可资格。对于水泥柱子在强风的影响倒塌,因为农村房屋建设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属于承揽还是一般的建设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所以这种经济纠纷要结合特定的条件分析。
作为承揽合同纠纷,程某作为承揽者要负责承揽行为的安全性,如果房东有具体的指示影响到承揽行为,结合相应的行为确定责任。
一般建设施工行为,对持证上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程某没有领取石匠证书,在施工事故中发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房屋建设的施工方,程某对建设行为有责任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这是补偿责任的基础,是程某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论是何种施工行为,不管其行为法律性质如何,对于领取报酬、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的施工者而言,发生倒塌事故就应承担责任。不过,房东是建设行为的监督者,对自己的房屋有义务监督施工安全行为。
施工方对建设行为要承担责任,现在相应的事实不能证明程某有过错责任,所以程某不承担严格责任。因为有强风影响,这种自然因素对房屋安全的影响客观存在,程某对倒塌事实要承担补偿责任。
因为持有石匠证书与否不能说明程某的建设水平高低,所以水泥柱子的倒塌与程某持有证书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既然持有证书不是承担责任的唯一要件,那么程某的责任只能基于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黄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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