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1-25 作者:陈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诉讼当事人:
原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
2005年5月,本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内蒙古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本案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公共基础建设的部分筑路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筑路工程,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关于工程款给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管委会承诺,以开发区范围内的一空闲地的使用权抵顶工程款。后因该地块被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致使“以地抵顶工程款”给付方式未能实现。代理与诉讼:
原告委托本律师及另外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诉讼途径索要工程款。经过充分准备后,我们代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35,000,000.00元人民币的标的依法向内蒙古高级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内蒙古高级法院以(2007)内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23,476,647.30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我们代理原告继续执行程序。执行中,考虑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双方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将判决履行完毕。
感悟与启示:
本案原被告之所以发生纠纷,一是与开发区的特殊性有关。由于受当时全国气候的影响,各级政府为了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纷纷设立开发区,而开发区的开发多采取先开发,再以开发区的项目或者土地使用权抵顶前期开发费用,从而抬高地价,降低开放成本,达到全面开发的目地,因而造成工程款拖欠的情况比较严重。二是原告在订立合同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抵顶工程款的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预判不到位,工作没有做实,事后有画饼充饥之感。土地的使用权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一种行政审批权。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审批,法律是有严格限制规定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土地使用的处分权就更为有限。因此,签约把关是关键,为签约方做好前期的法律服务会使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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