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诉”房地产经纪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2008年04月07日
案情介绍 被告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本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被告二委托被告一××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该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被告一为参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中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 分析: 本案涉案标的虽不大,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所具有的维权意识,使律师受到感染,最终在律师的悉心指导下,取得了关键证据,最终赢得了重大胜利。所以,当事人在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件时,不应轻易放弃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而纵容或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只是为自己,也是为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被告一××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我方对母图享有著作权,原告效果图和涉案效果图同为被告母图的两个不同演绎作品,分别有著作权,因同一原作品的两个不同的演绎作品难免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因此涉案效果图并不构成侵权。原告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对方所谓的合理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二辩称,我方委托第一被告做此项目,对此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9日,××广告公司(乙方)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甲方)签订展台搭建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认的展览设计方案,精心制作,认真施工,安装及搭建,于开展(展览时间为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与中大××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签订的展台搭建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合法有效。××广告公司制作效果图,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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