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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裁定书

2007年12月14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34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鹏,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金滢

     代理审判员 方产

    二○○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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