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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权的冲突和保护

发布日期:2012-01-14    作者:李克钰律师
—————通过案例来解析   案例: 上海吉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3年2月在上海设立,于同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吉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5月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期自2007年5月至2017年5月,注册商标为图形与文字组合,注册类别是第七类机械类;公司乙也在上海设立,其于2003年4月以“吉祥”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样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类别是第十七类橡胶制品类。甲乙两公司的生产厂都设在河南省巩义市境内,两家生产的产品完全相同,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即都生产减震设备和橡胶接头。甲方在获准注册以后一只适用于自己的减震设备产品,乙方在获准注册以后一直并未使用,所以,甲方一直以来并不知道乙方以自己的商号申请注册商标。今年年初以来,甲方将自己的商标也用于自己的橡胶产品上。今年六月11日,乙方以甲方在其橡胶产品上使用“吉祥” 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问题: 1、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1、我认为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是:乙方的“吉祥”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已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产品类别是橡胶制品;甲方没有取得在橡胶制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没有得到乙公司的授权,其商标标识与乙方的商标标识不相同,但足以造成混淆,所以,构成侵权。 2、虽然存在上述情况,但是,乙方注册商标的取得并非善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体现在:首先,乙方的注册商标侵犯了甲方的在先权利,即商号权利,乙方擅自将甲方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在取得程序上明显存在瑕疵。其次,乙方的做法违反了《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以,甲方可以基于上述理由向商标注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乙方的注册商标,随之自己申请该商标的注册,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州知识产权律师李律师认为:现实中其实类似这样的问题是大量地存在的,一方面说明,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在加强;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这方面的立法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我认为,知识产权法对企业字号权的保护是不力的,立法有必要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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