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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律师函取得案件主动权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正确使用律师函取得案件主动权

2007年01月11日

     正确使用律师函对在律师成功办理案件有很大的帮助。本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发律师函这一方式样来和解案件、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履行委托人的通知义务并可将该通知作为一些事实的证据使用。以下是本人在代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的律师函。该函发出后,XXX公司向本人说明了其安装、使用它人产品的相关情况,并告知本人是在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购买、使用该产品的。              

    律       师       函

     XXX发电有限公司

    受洛阳达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新相、专利权共有人贾朝群的委托,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指派吕西锋律师致函贵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6年6月7日对委托人宋新相、贾朝群的术成果“耦合体声波吹灰器”作出授权公告,并授予专利证书。专利证号:ZL2005 2 00786542。专利权人已授权洛阳达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57条的规定,未经洛阳达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专利权人的允许,生产、购买、安装和使用其它公司和个人生产的该类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本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本律师的调查发现,贵厂的锅炉上安装有XXX有限公司生产的与委托人 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声波吹灰器,已经构成侵权。 本律师郑重声明:请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本律师提供贵公司使用该产品的相关情况。如果贵公司不停止侵权行为,上列委托人将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顺颂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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