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诉上海霸才侵犯知识产权案
2006年10月18日
一、 案情简介
北京阳光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上海霸才信息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签订合同,许可霸才公司在使用SIC实时金融信息数据分析格式的基础上开发并销售分析软件。阳光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霸才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阳光公司指认霸才公司未经阳光公司同意,利用其掌握的SIC实时金融信息数据分析格式,为商业目的获取并转发了阳光公司发布的天津联合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情信息,获得非法利益,同时侵犯了阳光公司的著作权,要求法院确认霸才公司的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 一审过程中,阳光提供了北京市公证处分别于公证的测试结果,以证明霸才公司的侵权行为,霸才公司也依法律的要求,如实提供了接受上海证券、深圳证券,上交所行情的的客户数和客户收费合同样本,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霸才公司侵犯可阳光公司的商业秘密SIC实时金融信息数据分析格式,非法获利92.65万元,霸才公司应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故判决:1)、霸才公司立即停止转发"SIC实时金融系统"的行为;2)、接触阳光公司和霸才公司签订的SIC实时金融信息数据分析格式使用合同;3)、霸才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向阳光公司公开赔礼道歉;4)、霸才公司赔偿阳光公司经济损失92.65万元。 一审判决的结果如果生效,将把霸才公司推向极为不利的境地,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很大的损失,而且商誉将会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是,从一审的庭审情况来看,阳光公司在证据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想推翻对方的证据也不时轻而易举的事情。
经过全面综合分析案情,律师认为,霸才公司作为被告在侵权的事实方面是不能完全否认的,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证据方面还是有很多文章可做的。于是,律师决定在二审中主要选择以下两点来突破。
(一)公证书证明效力
公证书是原告阳光公司的主要证据之一,是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要否定它,就要从其程序的合法性上研判,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1、 测试机房系伪造 2、 公正文书所列举的"工作人员、摄像人员"及"实验记录人员"均系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申请人所制作。 (二)、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霸才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侵权的事实是存在的,要使霸才公司承担的责任趋于合理,也要在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上下功夫。
一审判决是依据霸才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的信息客户数及收费标准来推算阳光公司的经济损失的,这种推算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霸才公司的信息来源并非只有阳光公司,霸才公司从1995年11月21日起由上海万洲综合经营部通过电话线接受上海证券、深圳及时行情信息,由中广卫星接受天交所行情信息,都是有相关的合同并且支付相关费用的。 律师的努力工作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终审判决认定:本案中阳光公司提交的两份公证证据,在公证程序上有不当之处,但结果是真实的;霸才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及付费凭证也由法院所认定。终审判决如下:1)、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知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2)、上海霸才信息数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阳光数据有限公司408,400元;3)上海市霸才信息数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阳光数据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其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二、 一审情况
三、 律师主要工作
律师通过调查发现,作为测试地的"北京中磁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很显然在此种地点的公证过程,测试环境,又怎能客观、真实地法应试验的全过程呢
从阳光提供的公证文书来看,公证激光对测试的局部范围进行了监督公证,即之对测试用的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线路的连接进行了监督,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证据只是证实了表面现象,没有证明内在本质。
四、 终审判决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 游戏停服后私自架设服务器:情怀背后隐藏的刑事或民事的知识产权风险
-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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