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转让的法律适用
技术秘密转让的法律适用
2006年06月23日
案情 2004年9月,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与四川省某化工公司签定了“农业磷酸一铵配套提纯制工业级磷酸一铵”项目技术转让协议。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在该协议生效后5日内按约向四川省某化工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费25万元;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却不能按约履行义务。为此,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宋朝阳律师以与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形成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关系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技术转让费25万元及赔偿其它损失。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宋朝阳律师(法律顾问)、杨长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应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四川省某化工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决并责令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该案是否应当解除协议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解除协议。理由是四川省某化工公司不能按约履行义务,致使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应当返还技术转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及原、被告代理人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作出了解除协议、退还技术转让费25万元及赔偿其它损失的判决。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决并责令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判决。 法析 确定本案是否应当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按约履行了己方的义务;是否实现合同的目。 确定本案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是转让的标的是否是技术秘密。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觉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评点 本案我们之所以认定四川省某化工公司不能按约履行义务,致使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 本案中,该图纸明确标标是“某大学化工设计院”设计的,设计、制图的时间分别是2004年7月9日及2004年4月5日,这说明在“技术转让协议”中第一段描述的“四川省某化工公司经过自己长期的努力,成功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湿法磷酸农业磷铵配套提纯制工为磷酸—铵工程技术”等缺乏事实依据,因为依据工商登记的档案,该公司在2004年8月11日才依法成立,也即该公司在欺骗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这些图纸在该公司未成立时就已经存在。(二) 某公司交付的图纸不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其提供的图纸明确标明“设计项目为8000t/a工业级磷铵”与协议第二条约定的5000t/a明显不符。该协议第六条约定,某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能力为5000t/a,装置能力不超过6000t/a,但某公司交付的图纸上载明的生产能力为8000吨/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解除协议,理由是新《合同法》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鼓励交易原则;且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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