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60万元只认定6万元的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民间借贷60万元只认定6万元的纠纷案
2008年03月02日
民间借贷60万元只认定6万元的纠纷案案情概要:原告余某是被告东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及股东,且在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于2005年某月某日离职,并于2007年某月以被告东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借款60万元为由起诉被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8513.1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及代理意见:原告诉称的借款并不存在,即使被告有向原告借款,也已经清偿完毕,甚至清偿的数额还超过了借款的数额。原告本是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及股东,且在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掌握公司的公章及财务情况,故利用职务之便与财务杨柳串通,恶意篡改所谓的收据,以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目的。 处理结果:经过查证,法院认定被告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是仅对其中写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并加盖了被告公章的5张收据,合计金额为176265元,予以认定,其余的26张写明款项性质为备用金(实质是投资金),至于“借款”,则是事后添加的,原告称是其要求被告财务事后添加的,而被告予以否认的收据不予以认定,并根据被告提供的110000元的还款收据,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6265元。诉讼费11100、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2620元,由原告负担11250元,被告负担1370元。 代理感言: 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证据是我的办案宗旨,本案提醒我们,不论是合资、联营的企业或公司,在借款写收据借条时一定要写清楚、明确,借款就是借款,备用金就是备用金,投资金就是投资金,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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