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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千金”:颜某诉某商场广告词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刘福泉律师
        颜某系广告策划人,得知某商业广场准备开业,需要广告策划人才,遂与该商场进行洽谈,商场负责人游某要求颜某写些毛笔字样和一篇综合性的市场报告,以检验其毛笔字和文字功底。颜某回家后写出“……”等八个字的广告语,注明了创意内容和制作方法、并撰写了商业市场分析报告等材料。游某对颜某的材料表示满意,通知颜某上班。
        商业广场开业之后,全方位地使用了颜某所创作的“……”等八个字的广告语以及其他策划作品,并在各大媒体进行轰炸式传播,商场开业非常成功。然时隔不久,颜某因工作调入问题与商业广场发生了争议,该商业广场遂发出通知将颜某辞退,双方遂为作品的使用和补偿问题发生争议。
        刘福泉律师在接受颜某的委托之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了该商业广场,要求其停止使用“……”等八个字的广告语,并要求就其先前的使用行为支付使用费。法院认为,颜某进商场工作之前所创作的“……”的广告语,商场提供不出足够证据证明系他人创作,其权属可以认定为颜某所有,商场使用这些广告语,应当支付使用费。法院遂判令该商业广场在十日内支付广告使用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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