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二家供职
发布日期:2011-03-16 作者:范其勋律师
裁 决 书
京兴劳仲字(2010)第0054号
申 请 人:李立坡,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东巷5号。
委托代理人:蔡长昆,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辛庄营南街15号。
被申请人:北京正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椿蓉园三里一排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金永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继承,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其勋,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人李立坡(以下简称李立坡)请求与被申请人北京正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方监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加班费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贾迪独任审理。经公开开庭审理,李立坡之委托代理人蔡长昆、正方监理公司之委托代埋人孙继承、范其勋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李立坡诉称:我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监理公司工作,担任土建监理工程师,月工资3000元。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9月18日,申请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双方为此一致协商未果。据此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在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l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65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社会保险补偿金20256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周六、日加班费143448.27元。
正方监理公司辩称:一、李立坡要求确认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认为,这期间李立坡事实上己经与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具有劳动关系存续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一天又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律和注册建筑师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李立坡与我公司是不能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签有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也是无效劳动合同,或者只能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李立坡要求在同一时期内主张认定并确认两家用人单位与其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李立坡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予以驳回。因为李立坡与我公司没有事实上和书面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立坡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合同期间,隐瞒其受聘于另一单位的客观事实,曾要求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经我公司到大兴区建委等有关单位调查发现,李立坡已经供职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对于李立坡强烈要求在我公司兼职从事第二职业,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劳务关系对待,我公司己经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现在李立坡主张所谓的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也不符合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其请求补偿金的要求于法无据。三、社会保险补偿金支付给个人,没有现行法律依据,也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社会保险因《劳动法》第100条和有关法规均有强制性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经办机构管辖,不属于劳动仲裁解决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义务,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法律暂时没有要求合同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至于“社会保险金”一词,以及将其支付给社会保险中心以外的人。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四、关于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我公司己与李立坡达成口头协议,依据李立坡所提供的劳务工作,我公司已向其逐月、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现不欠劳务工资。李立坡要求加班费毫无事实依据,对其凭空想象和要求,我公司不予认可。同时我们认为,因劳务关系产生的报酬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解决范围,请求仲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我公司与李立坡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工资和加班费等遗留问题。李立坡提出的各种仲裁诉求,我们认为这是李立坡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一种混淆和误读。李立坡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
经查:李立坡称其于1999年4月到正方监理公司工作,2009年10月16日向正方监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赔偿的通知书》,以正方监理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与正方监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赔偿。正方监理公司对李立坡提供的《北京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复印件不予认可,同时表示李立坡邮寄的通知书已收到,但主张该公司与李立坡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如下证据:1、李立坡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4、李立坡与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5、李立坡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6、李立坡2009年1月至9月工资条,7、《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证明李立坡具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李立坡2009年7月2O日前与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20日其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李立坡与正方监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立坡表示正方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工资条亦不予认可,主张其在正方监理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加班4天,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等佐证。
本委认为:李立坡于2008年6月25日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当时受聘于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2009年7月20日,李立坡与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日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7月I9日止,2009午7月31日,其聘用企业变更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可以在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故自2008年6月25日起,李立坡作为注册建造师,与正方监埋公司不存有劳动关系,李立坡主张其1999年4月进入正方监理公司工作,缺乏有效证据,本委不予采信。李立坡要求确认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18日与正方监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亦不予支持。
本案经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块如下:
驳回李立坡的全部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贾 迪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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