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代理意见(法院全部采纳)
代 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一审被告卢建军、周萍的委托以及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二被告的代理人,开庭之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刚才又通过了各方的举证质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卢姣凤诉称卢建军欠款1125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提交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原告卢姣凤的二次诉状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说明其在撒谎。本案在2010年11月17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收到的诉状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250元及利息,理由是被告因经商急需进货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250元。开庭前,被告提交了答辩状后,原告自知被告从来没有借过款,被告的答辩状说得很清楚,故擅自变更诉状内容给主审法官,但开庭前没有送达被告。因被告当庭变更诉状内容,且独任庭法官认为案子复杂,变更案件为普通程序审理。
在2010年12月3日的开庭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250元及利息,理由是原被告合伙开店时,被告在店内透支了一笔款项用于私人事情,为了避免被告家人知道,将该笔透支款挂账在原告名下,由被告另外出具欠条给原告。为什么原告要变更诉状?为什么前后诉状内容大相径庭?因为原告的主张本来就是不存在的?虚假的请求经不起推敲?被告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在被告答辩后,只能匆匆改变诉状的理由,以便自圆其说。
2、原告利用被告的一笔欠款出具的二次欠条主张权利根本经不起客观事实的推敲,更何况整个事发经过还有第三者在场呢?在整个庭审当中,原告出具了被告卢建军于2010年6月30的一张11250元的欠条原件,还出具了被告于2010年1月另写的相同数额11250元的欠条复印件,但在末尾加了一句话,“到期不还,加倍归还”。两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相差二天。表面上看,似乎被告欠原告二笔相同数额的款项。但经法庭审理可以看出来:其一,被告与原告合伙开店散伙后,被告本身就要退原告投资资金16000元,被告在2010年6月30日出具了该退款的欠条,被告另外向原告出具了不能让家人知道的一张店内预支款项11250元的欠条。当被告于2010年1月份归还原告16000元款项时,原告丈夫担心被告不能按时归还11250元的那笔欠款,故要被告提前归还,在被告求情后,原告同意还是在2010年9月底还款,但要求被告另写欠条并写明“到期不还,加倍归还”的保证。被告另写欠条时,并没有收回之前(2010年6月30日出具)那张欠条。这一陈述经过,代理人相信是能够理解的,也是正常的,试想,欠了别人的钱,本身理亏,只要暂时不还,要求另写带有惩罚性承诺的欠条是完全可能的。相反,原告在被告还16000元款的同时,且在被告还有一笔11250元欠款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原告再出借相同数额的11250元给被告是匪夷所思的,也是让人难以置信的,至少常人思维难以正常理解,是巧合还是原本就是一笔款?甚至还款时间都只相差二天。原告既然愿意借钱给被告,那又何必要被告归还那一笔16000元的款项呢?以上疑点足以证实,原告是在说谎,是在利用被告遗留的欠条做文章。但庆幸的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为事发经过还有多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其二、在本案的庭审当中,原告一再表示那张欠11250元欠款是被告应退还顶店铺的投资款,2010年1月份那张11250元的欠条是被告卢建军私下向原告借现金打的欠条。经过法庭的审理可以查明,被告出具2010年6月30日的11250元欠条是因为卢建军在开店时单独预支了11250元钱做私用,自己的配偶和妻子不知道,经协商该预支款列在原告卢姣凤名下在散伙时算账为原告开支的。然后由卢建军另外给卢姣凤11250元的欠条。故原告在庭审上回答称欠款11250元系应退回的投资款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还称被告另借11250元现金的事实更加不存在。在2010年1月被告去原告家还款时,参与原被告店铺散伙的石永根、周友凡、周华高均见证当晚原告丈夫要被告卢建军另重新写一张欠条的事情,原因是担心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被告违约的话要加倍偿还。三名证人与原被告不存在利害关系,所提供的证言完全能够证实,原告所说的借给被告现金11250元是不存在的。以原告的经济状况也是不可能借给被告11250元现金的,而且没有约定利息。另外如果是借现金,根据我们平时的思维习惯不可能写“欠条”,应该是写“借条”(如:今借到某某现金多少元),但被告卢建军的写的是:“今欠到卢姣凤11250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来原告卢姣凤完全是在说谎。在她看来有了欠条就代表一切。好在卢姣凤还是认可了2010年9月28日在石永根见证下卢建军归还11250元款项的经过,但卢姣凤只交出第二次打的欠条,保留了没有退还的第一次那张欠条,以为自己拿了鸡毛就可以当做令箭。殊不知在神圣的法庭上,在审理了几十年案件的法官眼中,卢姣凤的言行就像一个小丑,给人的感觉是既可笑又可怜。
二、原告卢姣凤的贪欲违背了基本的人伦常纲,违背了人与人之间基本的诚信标准。
中国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本代理人在代理本案中,虽然不敢保证被告卢建军就是一个正人君子,但本代理人坚信卢建军已经归还了卢姣凤全部欠款。因为卢建军作为一个七尺男儿,在卢姣凤的谎言面前,他对自己的法律意思淡薄(没有收回多写的欠条)造成的被动,为了区区11250元钱,只能以中国人最典型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真言:如有欠卢姣凤款项未还,将遭受天谴,五雷轰顶,出门被车撞死…,当然,并非代理人相信什么毒誓,但至少卢姣凤由于心理上自知有愧,不敢在“神灵”面前袒露心迹,法庭上其言辞闪烁,撒谎的嘴脸一览无余。当然更重要的是,无论从常理分析还是被告申请证人出庭的证言已经证实原告的诉请根本不存在,被告根本无需以毒誓表露自己的心迹。
本案原被告本身就是堂姐弟关系,应该说双方还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如今国家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下,这种亲情是弥足珍贵的,但代理人未曾想到,仅仅一张遗留的欠条就可以让人顿时歹意,忘却亲情,忘记有恩于自己的亲叔叔的扶持(原告父母早逝,系被告父亲从小照顾原告亲姐弟成人),企图获取不利之财,这种妄图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不正当权益的行为,未尝不是对法律的亵渎。本代理人希望代理本案后,不再代理同类的案子,因为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有一份深深的刺痛感,并非为原告的行为,而是为我们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因为代理人感受到在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我们收获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也因为贫富差距的扩大,造成人们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特别是生存的压力,使人们为了获得利益不择一切手段去索取,此时,在利益面前,亲情、友情、爱情都是那么的不堪一击。代理人相信原告的本性是善良的,否则,她就不会同意被告将一笔挂账款记在其名下,她手上留下多余的欠条,一方面与被告卢建军的法律意思淡薄有关,另一方面其个人家境确实不宽裕,面对有机会获得的利益,在他人的蛊惑之下,企图以合法的方式争取非法的利益,对此,本代理人完全能够理解,但本代理人更希望原告能够以诚信赢得自己亲朋的支助。
综上所述,代理人恳请法庭不要被表象所迷惑,客观公正的查明事实,依法采信本案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所提交的欠条的证明目的,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谢谢合议庭。
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文永军律师
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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