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路传播权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0-07-05 作者:李永强律师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网吧,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东段郊开综合楼东一、二单元一、二层。
负责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男,该网吧职工。
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网吧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新乡市牧野区××网吧支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万元。此款项限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新乡市牧野区××网吧直接打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二、 如新乡市牧野区××网吧不能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新乡市牧野区××网吧逾期按××万元支付。
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方 凯
审判员 黄天文
审判员 冯卓群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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