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需为其工程处的表见代理行为负责
发布日期:2010-04-29 作者:杨德明律师
原告与被告之工程处就某酒店用品市场签订《屋面隔热泡沫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完工后,工程处负责人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工程处负责人于为原告写下欠条,“今欠某某(原告代表人)某酒店做屋面合计XX万元,欠款人某某某”,随后便不再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争议的事项:原告诉讼所依据的《屋面隔热泡沫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为原告与被告第五工程处签订,被告是否需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方:不认可原告合同的真实性,主张没有同原告签订过该合同,工程处签订的合同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欠条是工程处的负责人个人所写,没有公司任何印章,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我方观点:该工程处为被告设立,其工程处作为公司分支机构,能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并且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施工过程中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工程业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该工程处的负责人作为被告认可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案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僵局,是否允许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 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管辖,但该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 装修承包人因赶工通过中介招用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伤害谁担责?
- 欠付工程款未能执行到位,如何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工地工人按天结算工资,发生工伤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 工程结算起争议:建筑面积vs展开面积,计价标准该如何定?
- 建筑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一)
- 成都*案件中院二审判决
- 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否追究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履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原工程款?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热门文章
- 全国网络诈骗统一报警电话是多少 O531-8611-7752
- 法院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 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怎么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几点看法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 【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侵权案)-内部承包合同
-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引发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