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神秘的面纱”之谜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潘福昌律师
2008年11月,东莞XX家具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准备在中国家具论坛网站发布人才招聘信息。他在浏览该网站时,突然发现网站上有《东莞XX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制造标准》的帖子,根据网站要求,他注册了会员,进入网站,发现该帖子是网名叫CAO-CL的人发的。人力资源经理立即向法务经理报告。法务经理的法律风险意识非常强,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法务经理根据授权在东莞寻找网络法律专业律师,经过比较,决定聘请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的潘福昌律师作为律师团的首席律师办理此案。
因为网络法律事务的证据是关键,潘福昌律师迅速代理公司到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公证,收集中国家具论坛网站的创办人等。根据收集的证据和公司为了兼顾与网站建立的比较好的关系,潘律师决定以公司名义向网站创办人(所有者)发函。不料,所有者以网站不能删除会员的帖子为由拒绝。XX公司不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潘福昌律师只好向上海XX公司发律师函,并电话跟进,对方的总经理先答应问了法律顾问再说。过了几天,潘福昌律师再去电时,对方律师听说是东莞的律师就说你们怎么办都可以,但要我们删除没门!
律师请求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但身为台湾人的董事长却不喜欢打官司,不愿意给“竖子成名”的任何机会,同时要求律师必须把事情办好。
骨头!潘福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可以寻找的法律技术手段,只好改变办案思路,向网站备案主管机关再发律师函。函件发出后,潘福昌律师又和上海网络信息管理机关联系。后来,网站断开了链接,该帖子被屏蔽。
如果案件放到2010年7月1日以后,可能事情要好办得多,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权之路的原则已经有了基本框架。但是,在那时,因为网络立法和网络法律规定(含行政管理措施)的空缺,维权之路很艰难,加上公司不想和网站把关系弄僵的前提,律师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犹显重要。潘福昌律师通过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素养做到了成功维权,获得了官司的信任和台湾老板的青睐。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