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烧 三被告判赔十余万
发布日期:2010-01-29 作者:王文杰律师
房客用电不当 物业疏于管理 中介遗留隐患
出租房被烧 三被告判赔十余万
本报讯(编辑孙莹通讯员陈禅)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西直门大火已经过去一年多,编辑昨天了解,大火引发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审终结。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没能确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畅通以致扑救工作被延误;房产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隐患,三被告均被判决赔偿房主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两套房被烧得家徒四壁
赵先生在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有两套住房并通过房屋中介出租出去。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张女士打开2000瓦电暖气后去卫生间洗漱,随后发生断电,房间里的一个移动电插座起火。
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小区院内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车占用,消防车难以驶至火灾现场。并且事发楼内的消火栓无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最终造成赵先生两套房屋内的物品及内部装修全部烧毁。
房主索赔36万
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具体原因认定书》记载,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负责事发居民楼物业管理的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除此之外,赵先生还认为,为其出租房屋的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先生将房客张女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房客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势蔓延。并且引发火灾的故障并非其使用的电暖气所致。她报警及时,扑救的延误责任并不在她,因此她不应承担或者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使用大功率电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内部车辆停放疏于管理,但消火栓无水是因隔壁小区漏水造成的。
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赵先生的房屋失火,作为代理出租人,公司对于失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均应对火灾造成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因火灾是张女士的过失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应当与引起火灾的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房产中介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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