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欠款,建筑公司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任济舟律师
办案经过 :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项目经理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只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个办公场所,而且办公场所天天没有人办公,送达起诉状以及将来的执行都存在很大的问题。任律师经过研究案情,决定一并起诉项目经理部和该项目经理部的挂靠单位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任律师前往A市工商局调取了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的工商档案,然后在B市法院起诉了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及其B市的项目经理部(因合同纠纷由合同的履行地管辖),因找不到B市项目经理部的工作人员,于是向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A市某大型建筑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很震惊,因为该公司一向信誉良好很少发生诉讼,发现是挂靠项目经理部的问题后,找到B市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要求该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此事。此后,一直联系不到的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主动联系原告和任律师,表明积极还款的态度。这样,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原告就已经占尽了优势。在正式开庭过程中,被告表明愿意积极还款,原告也为了及时得到欠款,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在签订正式调解协议时,向甲偿还欠款,案件顺利结束。
办案总结:建设工程纠纷中,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行为对建筑公司 发生法律效力,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将建筑公司列为被告,那样便于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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