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涧茶厂诉林丽君专利权属案
发布日期:2009-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9月20日,原告南涧茶厂与被告林丽君签订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林丽君将其设计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沱茶包装纸外观设计专利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6000元。同年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林丽君颁发了专利证书,但被告不履行转让协议,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经过调解,原告同意再补偿林丽君26000元并同意林丽君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继续销售已使用该专利包装纸的茶叶。
解析:
茶叶产业是云南经济文化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云南的茶叶产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一是专利意识不足。在茶叶的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特殊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上,完全可能存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本案原告由于专利意识不够,在经营中吃了亏。二是商标意识不足。商标也称品牌,是甲商品区别于乙商品的重要标志。原告的茶叶包装上,缺少明显的商标,虽然称自己的茶叶为“凤凰沱茶”,但“凤凰沱茶”并不是其商标,该文字或许已被他人注册。目前在很多经营者积极努力创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缺少显著品牌的商品必然处于被动地位。三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意识不足。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是原产地标志意识不足。这是云南茶叶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除了经营者努力之外,还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介入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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