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车辆挂靠公司谁该为交通事故“买单”
2009年年初,王某经人介绍给杨某所有的货车担任驾驶员,该货车挂靠在江西省萍乡市某汽车运输公司。2月11日,王某驾驶该货车在一丁字路口地段时,因货车的驾驶机件不符合规范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之后,王某的家属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车主杨某及该汽车运输公司协商,最终没有结果,最后王某的家属只有将车主杨某及汽车公司告上法院。
【争议】
车主杨某始终不承认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认为不是赔偿的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汽车运输公司则认为事故车辆只是挂靠在公司名下,杨某才是该车的所有者和受益人,所以赔偿责任应该由杨某承担。由于几方当事人较大的分歧,使本案的处理一度陷入僵局。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成立雇佣关系颇具争议,这样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困难。庭后,经过本案的主审法官耐心的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和细致的做工作,本案最终得以调解,杨某赔偿王某驾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20万余元。而对于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都是非常满意的,并且日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是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民法理论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于这类案件,我国《民法通则》无明文规定,但理论界一致认为,不论雇主有无过错(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雇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这个案件中,事故车辆所挂靠的汽车公司仅仅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人,因为它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在运营过程中获利,因此该汽车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还想提醒大家:在劳动关系成立之前,雇员和雇主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雇佣合同,这样既可以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刘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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