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将店铺托人看管 导致欠款应当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乔琳开了一家百货商店。由于乔琳丈夫因病住院,需乔琳前去照顾,乔琳便将商店委托邻居图某帮助经营、看管。二十天后,乔琳才回来。此时发现图某用商店的名义,以货物短缺为由,向他人购进了价值3000余元的货物,并用商店的名义出具了欠条,而这些货物实际上已被图某自用。

    笔者认为,像这种情形,他人仍然有权向乔琳索要该欠款的,乔琳也具有支付该欠款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乔琳将自己开办的商店交由图某经营管理,其行为符合代理特征,表明图某具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权利。图某以货物短缺为由,用商店名义向他人购进货物并出具欠条,是一种经营管理上的代理行为。他人据此也有理由相信图某是为了乔琳的利益,有理由相信图某享有代理权,无需考虑所售出货物会被怎么处分。已产生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作为被代理的乔琳应对外即出售货物的他人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至于这些货物实际上已被图某自用,只是图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仅能作为乔琳在对他人支付价款后,向图某追偿依据,但不能成为乔琳抗辩他人索款的理由。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