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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肇事逃逸者 黎某也应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1月28日11时许,廖某骑自行车回家,在乡村公路上,被后面快速驶来的一辆未上牌二轮摩托车挂了一下,使廖某连人带车倒地,该车未停而快速逃逸,在廖某尚未爬起来,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到面前立即刹车,刹车后连人带车倒压在廖某身上,造成廖某全身软组织多处受伤、尾三骨骨折,住院治疗了400天。事故发生后,由于无法查获逃逸者,在公安交警2005年4月5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认定廖某不负责任,而黎某对本起事故是否应负责任没作认定。廖某在要求黎某赔偿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8505.31元。

    [分歧] 对黎某在本案中应否担责、如何担责,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不应负责任,应当驳回廖某的诉请。理由是根据新的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逃逸的交通肇事者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只认定廖某不负责任,而未认定黎某应负责任。因此,廖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是黎某和逃逸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系共同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因此,黎某与逃逸者应负同等责任。因逃逸者无法查获,所以应由黎某负全部责任。但黎某承担责任后,在查实逃逸者后,可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黎某只对其给廖某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理由是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无法查证此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各方所负责任,所以只认定廖某不负责任,而对黎某是否担责未作认定。但综观本案,肇事逃逸者在挂到廖某后即驾车逃逸,而黎某则是在廖某人车倒地后,尚未爬起来时,才驾车到前,由于黎某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致使连人带车倒压在廖某身上,这期间有个时间差,就对廖某损害而言,应该是先后两次,即被肇事逃逸者挂倒一次、被黎某人车所压一次,在逃逸者对廖某的侵害行为结束后,黎某的行为又对廖某实施了侵害,这是多原一果的现象。因此,肇事逃逸者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廖某的损害部分承担全部责任,同样黎某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压在廖某身上,也对廖某造成了损害,黎某的行为给廖某所造成的损害部份也应由黎某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因为有逃逸者就可免除对同一侵权对象(廖某)造成了损害的黎某的责任,反之黎某也无须为肇事逃逸者担责。所以,黎某只需对其给廖某造成损害部分负责。由于黎某和逃逸者对廖某所造成的损害,无法分清其各自所造成损害的程度,故对黎某应承担赔偿的部份,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予以考虑。肇事逃逸者应承担赔偿的部份,廖某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处理。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作者:南康市法院 蔡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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