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海口港集团公司与石怀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09-06-14 作者:李武平律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民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港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怀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华府路7号省建行公寓3号宿舍2单元101房。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07551010。
上诉人海口港集团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海口港集团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港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海口港集团公司负担1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江南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戴义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序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