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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海口港集团公司与石怀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09-06-14    作者:李武平律师
海口港集团公司与石怀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民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港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怀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华府路7号省建行公寓3号宿舍2单元101房。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07551010。

上诉人海口港集团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海口港集团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港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海口港集团公司负担1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江南
审 判 员 范 忠
审 判 员 戴义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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