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勋诉学苑出版社、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原告:金勋先生的家属;被告一:学苑出版社;被告二: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原告于2008年11月*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11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2008年11月*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方当事人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的家属金勋先生绘制了《圆明园复旧图》,该图是我国仅存最早的一份圆明园三元总图,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该图形象地再现了圆明园三园焚毁前的盛况。1954年金勋先生将此图献给了毛泽东主席,此图目前在国家图书馆珍藏。他于1976年去世,《圆明园复旧图》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原告继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原告保护。但被告一未经金勋先生和原告的同意从2005年10月开始出版、发行、销售金勋绘制的《圆明园复旧图》,并将其名称改为《圆明园原貌图》并改动了《圆明园复旧图》中的景点名称,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被告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予以了销售《圆明园原貌图》。
法庭经过证实,证明上述事实属实。法院认定,学被告一、被告二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共计**元。本案正在审理中。
[法理解析]
1、名词解释:
(1)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2)侵权。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构成要件:①具有违法性;②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④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
法理解析:金勋先生1976年去世,《圆明园复旧图》的著作财产权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著作权法》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由此得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原告保护。但被告一未经金勋先生和原告同意,从2005年10月开始大量出版、发行、销售金勋绘制的《圆明园复旧图》,并将其名称改为《圆明园原貌图》,并改动了地图中的景点名称,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损害了原告的权利。被告二予销售了构成侵权的《圆明园原貌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指销售者销售出版书籍前应按照出版行业的一般做法,详细审查书的来源是来源于正规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有正规的出版书号、有真实的作者姓名、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出版者(报刊)的合理注意义务,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作出了对《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作了回答,该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被告二的行为根本没有审查该作品的主体即审查作者,确定出版合同的相对人,所以被告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根据20条第2款:“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二被告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跟据《著作权法》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21万元明显偏高。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风险提示:被告二销售侵权书籍,构成了侵权事实,这里的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应该引起我们思考。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中说的是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但是当出版者侵权时,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构成侵权损害的第二道防线。但如何在销售自由(合理传播文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找到平衡呢,苛责销售者太重的审查义务显然不利于我们的信息文化传播和交流,也是妨碍社会的进步的,但是太过于自由,侵害到作者的权利,打击作者的积极性。上述第20条的规定给我们一个借鉴,销售者该如何行使审查中的权利和义务。笔者以为:首先对作品的主体进行审查,即该作品的作者是谁,作品创造的过程,引用的部分等;其次对出版社进行审查,即是不是正规出版社,有没有正规的出版书号等;第三,当无法判断时,可以找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正如冯教授说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所决定的。著作权无非是平衡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设计出能够使人的创造力挥到极致的功能向量,找好制度设计的良好维度。越符合人的创造能力爬升阶梯的著作权也就越容易给社会带来丰富的知识财富和精神财富。根据据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样就既保证了作者的积极性又不至于使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得以流传。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明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9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30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里说的都是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及特定范围内享有的,以印刷方式复制某种文字的作品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并将该作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公开发行的独占权力。正因为独占的权力所以必须有期限限制并需要遵守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的相关规定。
2.法律事实分析:
被告一未经金勋先生家属同意,擅自改动了《圆明园复旧图》中的景点名称。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这一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损害了原告对金先生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性权利。因为原告对这两项权利只有保护的权利而不能行使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原告只是保护者,而不是著作权人。根据《发布正当竞争法》被告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予以销售侵权书籍《圆明园原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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