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发布日期:2024-06-03 作者:张颖律师
一停工事实。承包人应对停工事实负担举证义务,法官一般通过审查签证、工作联系函、政府环保管控文件、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查明是否存在停工事实及相应天数。二停工原因。承包人主张的停工原因大多为发包方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新冠疫情、大气污染防控等。1.通过审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款申请表、发包人实际付款情况等认定是否存在延迟支付进度款的事实;2.通过审查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冠疫情管控文件、环保管控文件、施工项目环保管控工作群,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认定是否存在因新冠疫情、大气污染防控停工的事实。三停工损失数额。在发包人、承包人对停工损失数额有争议的情形下,一般通过司法鉴定计算损失数额。为避免以鉴代审,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审查合同约定条款。若合同对发包人违约、非双方原因、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停工损失计算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计算损失数额。
2.新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的处理。如双方对新冠疫情造成的停工损失计算标准未形成合意,可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0]63号)的规定确定损失内容及损失金额。
3.大气污染防控导致停工的处理。因发包人、承包人明知大气污染防控将对施工造成一定影响,原则上双方确定工期时应考虑环保管控的影响。因此,对于大气污染防控造成的停工损失,其赔偿范围应为超出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合理期间范围以外的停工损失,该合理期间可根据当地建筑行业实际情况认定。
4.租赁费损失的处理。塔吊、升降机等大型机械及模板、方木、钢管、扣件等租赁费损失是一项主要停工损失,对于租赁物至诉讼结束仍未返还的,承包人一般请求“租赁费持续计算至返还之日”,同时主张“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在租赁合同关系中,由于部分租赁物长时间不能返还时,承租人义务应转化为折价赔偿义务,而非持续承担支付租赁费的义务。若既判决“如返还不能则赔偿相应价款”,又判决“赔偿租赁费损失至实际返还之日”,易造成重复赔偿,亦与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符,故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合理确定租赁物不能返还的时间点,进而认定赔偿租赁费损失的数额。
5.扩大的停工损失处理。若发包人已明显无履行意愿、无履行能力或客观上已不具有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可能,承包人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明显超过合理期限的停工损失,不应支持。四逾期交工事实。发包人应对逾期交工事实负担举证义务,法官通过审查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双方往来函件、监理日志、工地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报告、实际交付使用等证据,查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认定是否存在逾期交工的事实。五逾期交工原因。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承包人常见的抗辩事由可分为两类,一是发包人原因造成,如发包人进度款支付延迟、甲供材不及时、甲分包项目影响;另一类是非合同当事人原因造成,如新冠疫情、大气污染防控等。六逾期违约金或损失数额。发包人通常以合同约定标准主张逾期违约金或赔偿数额。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的,需以发包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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