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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核发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办理条件 

  (一)枪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合法配备、配置的;

  (二)必须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  

  (三)使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

  (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的枪支申办民用持枪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单位申办的民用持枪证

   申请

   1、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

   2、申办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内容包括枪支的来源、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填写规范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受理。   

  1、受理标准: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工作人员对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查   

  1、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程序:  

  (1)设区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持枪证的审查程序: 

  A、审核: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县(市、区)公安局上报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报市局治安支队主管副支队长审定。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对补正补齐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报市局主管副支队长审定。   

  B、审定: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管副支队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由审核人员办理民用枪持枪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退受理人员。 

  (2)省公安厅核发民用持枪证的审查程序: 

  A、审核: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县(市、区)公安局上报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报市局治安支队主管副支队长审核。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对补正补齐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报市局主管副支队长审核。  

  B、审核: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管副支队长按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定。  

  C、审定: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支警械危险物品管理处负责审核人员按照审定标准对设区市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报枪支警械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批,批准同意的,由审核人员办理民用枪持枪证。

  办理时限:

  1、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3、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与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或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制作民用枪持枪证;制证时限10工作日。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或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支警械危险物品管理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民用枪持枪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县(市、区)局代领核发给申办人。  

  变更与延续:民用枪持枪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部门 江西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

  监督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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