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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行政投诉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理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
受理范围: 1、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在进行消防行政检查、处罚、强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2、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在办理证照,审批项目过程中违反职责的行为;
3、企业在生产、运输、储存中存在火灾隐患或违反消防法规的;
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不全,存在火灾隐患的。
权利义务: (一)投诉方的权利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投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时,应具体说明被投诉的对象或事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知晓投诉的结果。

(二)受理方的权利义务: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应耐心听取,认真作好记录;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的人和事进行调查,搞清基本事实;
3、调查结果要对投诉方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包括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协商解决等;
4、告知联系电话,办理时限。
受理地址: 黄浦区河南中路280号
投诉电话: 纪委:63255424
公安热线:24023456

邮编: 200002 消防局纪委电子信箱:shxfjb@public7.sta.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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