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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
法律依据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办事指南

一、请假离所条件。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怀孕临产证明、严重疾病诊断证明、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2、临产、患病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证明;
4、担保人资格证明,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是亲属、同事关系,深圳户口,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
三、办理程序。
1、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收教所提出申请;
2、收教所对证明材料进行查证审核,报所领导审批《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审批表》,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3、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担保人到所办理《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缴纳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性交纳,每日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和担保人办理请假离所手续,填写《担保人保证书》,并由收教所开具《被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后,可以离所。
申请受理机关
收容教育所
决定机关
收容教育所
程  序
依法
时  限
依法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身份证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审批表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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