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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核发民用枪配售许可证件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理条件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库房;经营人员要符合政审要求;有专职看守、保管、押运人员;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实行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事流程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进行实地了解,提出意见,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加盖本局公章后,连同所有材料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支队长同意,上报省公安厅。

  (一)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请。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申办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法人情况,是否为独立法人;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情况;安全保卫制度、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情况;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情况)。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符合配售条件及安全要求。

   岗位负责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枪支管理受理人员,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开具书面收取材料凭证,在现场勘察并制作书面记录后,提出意见报本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设区市局治安支队,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管支队长签字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初审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属地分县局同意、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过场地。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岗位责任人:治安总队枪支警械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

  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负责人:治安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同时将同意请示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复审时限:8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省公安局主管副厅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六)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代厅复函通知申请人,核发民用枪配售许可证(邮寄或通知自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代厅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变更与延续:不准予变更与延续。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部门 江西省公安厅

  监督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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