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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受理十四种户口(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1、本市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

  详见《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2、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同时递交母亲户口所在地的《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3、申领居民身份证

  详见:《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身份证规定》

  4、本市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私房和交换房屋户口迁移

  本市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私房和交换房屋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户口迁移证》、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签发的《上海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到入户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若产权人或租赁人不入户的,由其书面指定入户人(指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或旁系亲属)及户主。

  5、持本市劳动、人事、民政、高校等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的户口申报

  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凭《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②外地生源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本市、外地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在一年见习期内,申报办理常住户口手续。接受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将户口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口内;接受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③本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应持本人《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留存。

  ④本市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就业并落户的,凭报到证第一联和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本人《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留存。

  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分配来本市工作及入户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本人《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上述材料均交派出所留存。

  ⑥外省市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回沪就业入户的,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凡在当年十二月底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学校派遣证到市人事局填写《证明信》。经同意后,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本人《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留存。

  ⑦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需要办理申报户口手续,由学校向主管局申请,附上名单(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盖有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章)的《申报户口证明信》。毕业生凭《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迁移证》,如需“农转非”的,还必须持盖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技校)“录取专用章”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申请表》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6、经派出所、分县局、市局审批同意的户口

  居民申报此类户口,须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向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经派出所批准的分户、立户、并户手续的户口,凭派出所的批准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由本人持身份证照片、《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恢复户口通知单》或市侨办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通知单》到定居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人员如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范围的,应同时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7、申报暂住户口

  公民申报暂住户口,须由本人或户主持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乡以上政府的有效合法证件,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凡申领《暂住证》的人员,须交近期(六个月内)大头一寸标准照片二张。

  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由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8、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申报暂住户口

  由本人或亲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填写《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人口登记表》。

  9、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的恢复户口

  因私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照片,凭公安分(县)局出入境办公室签发的《恢复户口通知单》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因公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照片,凭主管局(或相当局级单位)援外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上述人员如原收缴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应将原证发还继续使用;如有效期已满或污损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使用原编号。

  10、出国、出境人员以及依法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

  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或出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凭出国护照或港澳通行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因公出国人员,由本人凭派出单位及外事部门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如系全户注销的须同时收缴《户口簿》。出国、出境不满一年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注销户口。

  居民应征入伍,须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在办理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11、死亡注销户口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12、逮捕、劳教、少教注销户口

  被逮捕、(少)劳教人员,凭逮捕、劳教机关的通知书或家属的申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缴逮捕、劳教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家属不愿注销的,可强制注销,并在户口内册上注明原因。

  13、户口动态项目的更改

  户口动态项目指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宗教信仰、服务处所和职业。

  居民申请更改户口动态项目,须由申请人或户主持《户口簿》及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结婚证或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

  14、其他正常的户口迁(移)出
  详见:《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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