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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怎么写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 ________,性 ________,年 _______
 
  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日起,至____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合伙人___(姓名)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日以前交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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