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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两个无奈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12-12-22    作者:邓世运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0年两高三部委的两个证据规定中得到确立,但是实践中根据非法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例极为罕见,排除效果也微乎其微。如果追求不到最好的辩护效果,不如“退而求其次”,采取一种现实的态度。正是基于这种务实的态度,对于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除了坚持法庭适用证据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外,还有两个无奈的思路。
一、将非法证据的合法性质疑转化为真实性质疑。由于非法证据的调查和认定牵涉到政法部门的利益,非法证据的调查和认定都很困难。笔者在实践中也曾坚持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但是最终没有获得同意,实际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在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无望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其纠缠于程序,不如在对非法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合理质疑之后,进一步指出由于该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所以对证据的真实性也提出质疑,并且指出该证据与其它证据相矛盾之处,从而建议法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这样也可以到排除该证据的目的,实践中的效果往往也更为理想。
二、将非法证据的程序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对于那些特别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法院可以从轻判决。这基本是司法实践的一种司法共识。实践中,对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法院不会判处被告人无罪,也不会排除非法证据,但是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做法有其充分的现实基础,既然如此,我们不妨现实一些,在程序性辩护时促使法院从轻量刑,也算是取得了部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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