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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审批的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85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155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证券法》第29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3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第一条: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上市后分红派算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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