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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款、设立机构和申请登记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的出资后,也就是准备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应发行的股份,这就可以由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这时公司虽未设立,但选举时仍可以参照有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的规则进行,因为这时所选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实际上是公司的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是需要符合法定要求的,并执行有关的规定。
 
  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为这时董事会已经是受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筹办公司设立事项。申请公司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公司登记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比如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负责人姓名、住所以及选举或聘任的证明;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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