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两种设立方式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新设设立,即 2 个以上 200 个以下发起 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
二是变更设立, 即按原帐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