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的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2)为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3)担任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其他企业的合伙人;
(4)侵占他人提供给公司的商业机会;
(5)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业机会的;
(6)利用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者自己兼任董事、经理的企业谋取利益;
(7)其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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