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擅自处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但在合伙经营中,往往有些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意或无意忽视这些禁令,擅自决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其结果不是造成某些合伙人的利益被侵害,就是给合伙企业经营造成一些被动,有的甚至影响到合伙关系的维持。对此,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对合伙人擅自从事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事项的,其行为无效,并此行为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他应承担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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