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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发布日期:2012-12-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但定金在设定目的、性质、功能等发面与违约金是相同的,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一般是不能并用的,当事人可以从最有利于补救自己利益的角度考虑,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中选择一项要求对方承担。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的条件是:
 
1、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2、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和对定金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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