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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邓海峰律师
代 理 词
 
首席仲裁员、各位仲裁员:
深圳市法迈律师事务所接受A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A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0066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配电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的组成部分还包括合同订货清单、产品设计图纸。合同规定:所有产品(元器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均按图要求生产,保质期壹年。交提货地点:连云港M工地。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需方负担。合同总价款为壹百叁拾叁万元。并规定:该合同总金额按合同为准(因合同订货清单中的价款是单方报的参考价)。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并依照合同订货清单和产品设计图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配电设备生产加工完成。后因被申请人的M工地土建工程未按时完工,申请人又按照被申请人指定的时间(2006915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配电设备用汽车运送至文彦山庄工地,并垫付了18000元的运费。配电设备运送到文彦山庄工地后,经供电局、申请人、被申请人三方对该配电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的结果为合格。
综上可见,上述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至今拖延不支付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 被申请人变更设计图纸,应支付申请人为此进行改造的费用8万元。
2007年1月份,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说供电局要求对上述的配电设备的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柜进行改造,鉴于申请人生产加工的配电设备是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清单和产品设计图纸进行生产加工的,并且是经国家法定的质量检验部门(供电局)审查合格的产品。所以申请人提出对于因设备改造而增加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也愿意承担该费用。经双方口头协商,设备改造费用为8万元。申请人是本着帮助的原则,基本是以最低的成本价格收取的改造费用,但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连这么低的费用也未按时给付。
三、被申请人擅自更换产品箱式变电站中的高压柜的行为,是其单方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合格产品,并经被申请人、供电局三方共同验收合格。但20087月份左右,被申请人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更没有供电局的任何批准文件,擅自允许供电局的第三产业单位更换了箱式变电站中的高压柜。这显然是被申请人的单方行为,与申请人无关,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行为的全部责任。
综上,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一再违约,至今拖欠款项不支付。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重视。
                                
            代理律师:邓海峰律师
                   20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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